(原標題:詳解“70年產權”的前世今生 告訴你房屋產權到期之后怎么辦?)
日前《中共國務院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發布,明確提出研究住宅建設用地等土地使用權到期后續期的法律安排。對于民眾關心的房屋產權70年到期后續期問題,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顏茂昆29日在北京表示,人民法院將依據現行法律以及《意見》精神,穩妥處理好相關案件,同時會提出相關的立法建議。
法回應:
房屋產權70年
到期后續期
29日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介紹《人民法院關于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切實加強產權司法保護的意見》和《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處理歷史形成的產權案件工作實施意見》主要內容并回答記者提問。
在談到關于住宅建設用地等土地使用權到期后續期問題時,顏茂昆對記者表示,物權法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目前在實踐中已經開始遇到土地使用權到期后續期的問題,尤其是一些產權期限比較短的用地,針對這一問題的處理,實踐當中的做法也不一致。
對于上述現象,顏茂昆強調,有關機關一定會根據此次《意見》的精神,盡快研究70年產權到期以后法律上如何安排。顏茂昆表示,人民法院將依據現行法律,包括這次出臺的《意見》精神,穩妥處理好相關案件。
“但是根本解決辦法還是立法,通過法律落實好安排。法院也會積極參與其中,我們會提出相關的立法建議,推進立法工作,處理這一問題。”顏茂昆表示。
據中新社
專家解讀:
住宅土地使用權續期有望寫入民法典
這一內容的出臺釋放出怎樣的新信號?日前,參與民法典編纂的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主任楊立新向記者透露,涉及土地使用權續期內容的物權法一百四十九條將迎來修訂機會,修訂后的內容將寫入正在編纂的民法典。
焦點
1.為何提出“自動續期”?
楊立新解釋說:“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是一個有期限的土地物權,存在到期后的續期問題,其他法律因此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70年期限到期后應當申請續期,并交納續期的出讓金。”
楊立新介紹,在《物權法》制定過程中,城市居民反映強烈,擔心70年期限到期后,自己的權益會受到損害,甚至被趕出家門。“立法機關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在物權法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了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后自動續期的內容,安定了民心。”
曾參與《物權法》起草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原民法室主任姚紅介紹“自動續期”的立法用意時說:“為了方便百姓,物權法一百四十九條就規定了 自動續期 ,意圖其實是不用老百姓都排隊去辦續期手續。”
2.產權到期后如何續期?
當前已有個別地區發生“住宅土地使用權到期”的事件。
楊立新說,他們在續期意見中提到,“凡是期限不夠70年的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后都續期到70年,而70年使用權到期后將自動續期,意思就是,這相當于是一種無期限的物權。”也就是說,老百姓一旦取得了70年的土地使用權,那么就相當于使用,到期后自動續期,成為建設用地使用權。
3.續期是否需另交費用?
曾參與4月20日土地使用權續期研討會的北京市盛廷律師事務所主任畢文強提出,土地制度中確定的土地出讓金,是在使用之前一次性收取的費用,本就有“透支性”的意味,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續期以后再續費對于買受人而言有失公平,因此續期不應再收費。
楊立新表示,70年到期后,經過自動續期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后,國家不應在續期時繼續收費,“我們建議,應確定土地使用權人與國家作為土地所有權人之間的關系,可以考慮收取必要的、不是過高的稅金,但應當經過立法機關立法決定。”
政策
《物權法》一百四十九條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準。經批準準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據《新京報》
圖解“房屋產權”
房屋產權
房屋所有權,屬于個人產權,是私有財產權的一種。
房屋所有權
土地使用權,是國家向組織、機構及個人出讓的土地使用權利。
土地使用權
民用住宅用地:70年
工業用建筑用地和綜合類用地:50年
商用建筑用地:40年
使用期限自該地塊取得之日起算。
金馳 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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